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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塔式起重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函[2001]第257号
2001年7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赋予我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为了做好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现将塔式起重机产品设立审查部和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塔式起重机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国家设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塔式起重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塔式起重机产品审查部)。审查部设在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塔式起重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
三、企业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四、审查部具体职责:
1.负责起草《塔式起重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2.组织对《塔式起重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3.审查、汇总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4.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6.将生产许可证证书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7.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苏公网安备 320303020001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