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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08-07-03   点击率:2648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工作,提高型式试验工作的质量,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一般环境中工作的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全地面起重机、随车起重运输车、集装箱跨运车、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和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的型式试验,特殊环境中工作的流动式起重机的型式试验细则另行制订。
  第三条 本细则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G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和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以及有关流动式起重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如果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当参照最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 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样机投入试验前,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
  第五条 流动式起重机进行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应当在试验现场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一)样机总图及重要部件图;
  (二)样机相关的计算资料;
  (三)样机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四)样机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报告或者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第六条 流动式起重机进行型式试验时,试验条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流动式起重机试验用停机地面应当坚实、水平,倾斜度不大于1%,整机应当水平,作业过程中支撑地面不得下陷,试验现场的环境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面积应当满足流动式起重机做全圆周回转。其中,集装箱跨运车、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试验场地应当为混凝土地面;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试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还应当符合GB/T16905《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试验方法》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跨度两侧行走通道的地面坡度应当同向,即同为上坡或下坡,测量桥架等尺寸时,应当在室内或者在无阳光和温差的影响下进行。
  (二)流动式起重机进行型式试验时,环境温度在-20℃~40℃范围内,做结构应力测试时,应当在0~40℃。风速不超过8.3m/s,进行结构应力测试时风速不大于4m/s,进行行驶可靠性试验时风速不受限制。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进行型式试验时,相对湿度不超过95%,可有凝露。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进行型式试验时,相对湿度不超过95%,无凝露。
  (三)流动式起重机进行型式试验时,轮胎工作压力应当符合轮胎起重机制造单位规定的气压,其误差为±3%,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液应当按规定装至工作液面,油的品质应当符合设计规定的要求。轮胎起重机在无支腿作业时所有的轮胎均应当摆正;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上运动件摩擦副应进行磨合,行驶磨合时间50h。对于有特殊磨合要求的侧面吊运机,可按特殊要求进行磨合。
  (四)流动式起重机试验载荷必须标定准确,其允许误差应当不大于±1%。
  第七条 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用仪器和量具应当经过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试验用主要仪器设备见附件1。
  第八条 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的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具体要求见附件2至附件10。
  第九条 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全地面起重机和随车起重运输车已经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更换主要总成对安全、环保性能有影响的,应当进行部分项目型式试验。
  第十条 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本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必须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为合格。本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出现不合格,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8年4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