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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租赁与融资租赁基本原理的理解

发布时间:2008-07-03   点击率:2660
1、租赁业客观存在的四种市场业态
  我国的《合同法》(私法)立足于市场平等主体进行交易的需要,把在约定的期间内,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或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分为“租赁(Rental)”和“融资租赁(Finance Lease)”两种形式,即两种业态。而为了记录、核算、调节交易结果的需要,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公法)则在对租赁进行定义(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之后,把“租赁”分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两种核算形式,其中的“经营租赁”是指“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经营租赁本是会计用语,但在租赁、融资租赁两种市场交易形式之后被租赁交易当事人在实务中加以充分运用,从而也就变成了一种业态,通常叫做“经营性租赁(Operating Lease)”,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融资租赁。另外,还有一种将“租赁”与销售购买结合起来的创新租赁交易形式叫作“以租代买”或“以租代售”【简称“租买”或“租售(Hiri purchase)”】。
  2、租赁的定义及特点
  1)租赁即传统租赁
  《合同法•第13章租赁合同》里所说的“租赁”就是“传统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租赁的交易标的物(资产或场地等)为出租人自有或由出租人独立决策购买,租赁交易的实质就是“自有物件出租”,租赁是包含“一个标的物、一个租赁合同、两方当事人(承租人、出租人)”的交易。在实务中具体表现为租期或短或长的“租赁”、“出租”、“租借”等形式。租金支付为非全额清偿,法律形式为租赁。在会计上,按“经营租赁”标准进行核算,租赁物不纳入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在税收上,出租人按租金全额为基数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承租人所支付租金可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传统租赁一般无融资功能,租期最长不能超过20年。
  2)租售或租买
  是一种将租赁与购买或销售结合的创新租赁交易。在现实市场交易中,没有融资租赁资质的企业以变相方式进行“以租代买”或“以租代售”的交易行为在合同法上归为租赁,在会计上按融资租赁核算,在税收上出租人缴纳增值税【见国税函〔2000〕514号】,但可享受国家支持东北、中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优惠政策。
  3、融资租赁的定义及分类
  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业务,按照我国《合同法•第14章融资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法•草案》(2006年11月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从供货人处取得租赁物,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可以续租、留购或返还租赁物”。其法律实质是出租人按承租人对租赁物与供货人的选择取得租赁物再出租给承租人,也可通俗地表示为“你租我才买,我买你比租”。融资租赁在实务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为:
  1)无余值全额清偿的典型“融资租赁”
  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是一种通过“融物”达到“融资”的交易。当企业(承租人)需要购买添置设备时,不是以自有资金或者向金融机构借款购买,而是委托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需要、意愿和请求,通过出租人自有资金或向金融机构融资购入设备再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规定,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选择留购、退租、续租的一种交易活动。
  在同一宗融资租赁交易中,必定包含有标的物的买卖和以该标的物为租赁物的租赁这样两类互为条件、又相互独立的交易,它们分别由相关的租赁物“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体现。通常把融资租赁描述为包含至少“一个标的物、两类合同(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和至少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的交易,其业务形式主要表现为直接租赁、回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杠杆租赁、联合租赁等。典型融资租赁法律形式为融资租赁;在会计处理上按融资租赁核算,租赁物要纳入承租人资产负债表;在税收上,出租人“按差额缴纳营业税”,即按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包括残值在内的价外费用之和(主要是租金)减除租赁物实际成本(主要是租赁物购入价及有关税费、利息)后的余额(即“净差额”)为税基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承租人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折旧年限,对租赁物进行加速折旧并在所得税前计提。
  2)有余值非全额清偿的特殊融资租赁即“经营性租赁”
  经营性租赁是指未实质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由出租人承担余值风险的非全额融资、非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仍然涉及“一个标的物、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具备典型融资租赁的主要法律特征,又称融资性经营租赁。
  承租人采取经营性租赁的目的仍是为了进行中长期融资,但是非全额融资,最多可融到接近租赁物成本的90%;租赁物件的选择由承租人决定,但出租人有否决权;租赁支付具有不完全性;租赁物件的
维修保养可由双方约定,既可由承租人也可由出租人负责;租赁合同可以约定中途不解约;租期结束,承租人可以退租、续租或留购;租赁物可不纳入承租人资产负债表,承租人可实现表外融资。经营性租赁的法律形式为“融资租赁”;在会计上按“经营租赁”核算;在税收上,出租人按“按差额缴纳营业税”【见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向国家税务总局咨询后向各会员单位下发的政通字[2006]第07号《关于正确理解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通知》】,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在所得税前均匀扣除。
  3) 租售或租买
  对于有融资租赁资质的企业,所进行的“以租代买”或“以租代售”的交易行为就是《合同法》上所说的融资租赁(叫“租售”或“租买”只是为了通俗易明白,换了一个名词而已),在会计上也按融资租赁核算,资产计入承租人资产负债表;在税收上出租人“按差额为税基缴纳营业税”,承租人可在所得税前对租赁物提取折旧费用。
  4、融资租赁的优势主要表现在投融资、促销、节税、理财、资产管理等功能上
  1)投融资功能
  租赁公司具有比较强的融资能力,其风险资产可以是净资产的10倍【2006年11月《融资租赁法·草案》三次征求意见稿中称,“融资
租赁企业经营应当遵循风险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5倍”的原则,即资本充足率可以为6.67%)】,融资功能强大,这是一般的工商企业所不能比及的,承租人采用融资租赁,通过“融物”达到“融资”,改进企业装备;通过融资性的经营性租赁,还可实现表外融资。以融资租赁带动的投资必然会带动该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劳动就业增长上。融资租赁是承租人通过融物获得融资,以融资促进投资的一个重要金融工具。
  2)促销功能
  由于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出租人要先购买设备后再出租,可以为供货人大部或全部回笼货款,因而融资租赁对制造商或经销商而言具有强劲的促销作用。融资租赁是生产制造企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促销工具。
  3)节税功能
  采用融资租赁,可以获得合理合法的节税效果。融资租赁业务的出租人可享受与银行一致的“按差额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的优惠政策,而传统租赁中的出租人则须按租金全额缴纳营业税。承租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如果按会计上融资租赁核算,则可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可获得在所得税前提取折旧费用的好处;如果按会计上的经营租赁核算,则可在所得税前列支扣除租金全额,同样获得“加速折旧”的好处。
  4)理财功能
  对于高端客户可以通过委托租赁、回租赁、经营性租赁保持或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改善财务指标,优化财务结构,进行有效的理财服务。在为客户融资的同时辅以理财服务当属融资租赁的最高理念和境界。
  5)资产管理功能
  租赁公司掌握着大量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和租金收取权,而且“买卖”、“破产”不破租赁,租赁公司具有明显的、安全的资产管理优势,能够使银行贷款“化零为整”,并降低银行的管理成本和金融风险。
  5、租赁的名称形式繁多,注意厘清概念,避免混淆
  1)合同法(重交易形式)与会计准则、税法(重经济实质)对融资租赁、租赁、经营租赁的定义描述角度不同,在实务中应注意区别、理解“租赁”、“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在不同的体系中的不同含义,防止概念混淆带来实务操作混乱,甚至错误;
  2)会计、税法上所称的“经营租赁”并非合同法里的“传统租赁”,会计、税法上的“融资租赁”概念也并非等同于合同法里的“融资租赁”概念;
  3)根据具体的租赁条件和判定标准,合同法上的“租赁”应按会计准则上的经营租赁进行核算;合同法上的融资租赁应被认定为会计准则上的融资租赁或者经营租赁进行核算。其它不确定情况,按照具体条件
综合判定。
  6、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概况及前景
  1)融资租赁诞生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期的美国,六十年代中期传到日本,八十年代初期由日本传入中国,目前全世界有近100多个国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2005年全球融资租赁额度已超过6000亿美元。在美国等很多国家,融资租赁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金融工具,美国的租赁渗透率已超过30%,进入融资租赁的成熟市场;在国际上,全球近15%的投资都通过融资租赁完成。
  2)在中国,自1981年引进融资租赁,到现在经历了发展、调整、再发展、再调整的阶段,目前处融资租赁业处于第三个最好的发展时期。中国2006年GDP总量达到20.94万亿元,固定资产投资达10.99万亿元,而租赁业务规模与GDP之比(2005年)约为0.16%左右,租赁渗透率仅为2%左右,其中蕴藏着大量的租赁业务发展机遇。同时租赁业相关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正在逐步改善,监管层也高度重视,使租赁业在中国的快速发展成为可能。最近特别是2004年以来,社会各界对融资租赁业有了较好的认知,全国人大启动融资租赁立法,立法带动了租赁业解放思想的大讨论,监管层高度关注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商务部开始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银监会出台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支持大银行和集团制造商设立或投资参股租赁公司,国内外银行、设备商为了抢占先机,纷纷进入中国设立租赁公司(国内的中行、招行、民生、工行、交行等正在设立银行绝对控股或独资的金融租赁公司),或者与租赁公司进行合作,为租赁公司提供融资,探索或直接拿来成熟租赁业务模式和经验,同时获得优质客户。招总行、农总行、国开行等先后出台与租赁公司合作的专门文件,给租赁公司发放专项租赁贷款,或对租赁公司的应收租赁款进行保理融资支持。民生银行、工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正逐步加大对租赁业的支持力度,这些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融资租赁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