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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担任指挥。作业时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指挥人员的信号,如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如果由于指挥失误而造成事故,应由指挥人员负责。
二、 起重机的变幅批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三、 起重机作业时,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严禁用非载人起重机载运人员。
四、 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载荷使用时,必须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下,方可起吊。
五、 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六、 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七、 塔式机重机如风力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顶升、安装、拆卸作业。作业时突然遇到风力加大,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将塔身固定。
八、 塔式机重机顶升作业,必须在专人指挥下操作,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台,操作室内只准一人操作,严格听从信号指挥。
九、 塔式机重机顶升时,必须使吊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部分制动住。严禁回转达臂杆及其他作业。顶升中发现故障,必须立即停止顶升进行检查,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顶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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