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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成为施工企业工程机械使用的一种重要方式。由于目前建筑机械租赁市场不完整,各方面法规不齐全,导致双方争议日益增加,本文就经营租赁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租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租赁前双方调研深度不够,从而造成决策失误。如事前认为租赁设备比较合算,而实际施工中由于某些原因致使租赁时间延长或工作量增加,导致租赁费用大增;由于对施工机械性能不了解,从而使租赁设备形成大马拉小车而增加了费用;由于客观因素的影响,施工中设备满足不了工程需要;租赁方式、期限等选择不当,造成租赁费用增加。某单位曾发生过一起事件,出租方对塔吊实况进行隐瞒,使用单位将设备运至现场后,经检查该设备存在重大缺陷,不能使用,但塔吊混凝土基础已经施工完毕,无法使用的塔吊给施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
2.目前尚无设备租赁标准化格式合同文本,造成租赁合同不严密,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由于对大型机械使用风险意识不强,合同缺乏准确性、严密性,对设备返还状况和完整性没有严格的界定;双方责任不明确;有关取费界定不清;租赁方式、期限说明含糊;合同履行中对双方的违约行为与索赔论述不清将导致合同纠纷。
3.设备操作人员随机而来,但机械日常维修由谁负责在合同中未说清楚,造成设备在现场管理不善,使设备租、管、用脱节。租赁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承租方对设备的使用管理不善,施工方案不完善和未制定租赁设备现场管理办法,致使设备闲置,降低使用效率,如没有进行良好的保养维修导致设备状况不佳、操作人员与施工人员配合欠默契等等,从而造成了设备利用效率低下、成本增加,双方责任分不清而产生纠纷。 4.出租设备方为个体户或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承包人,双方均无设备安装与拆卸技术人员,为了降低成本,常委托资质较低的安装单位安装,这些安装单位为了减少风险,往往采取先进行设备安装,后审批安装方案的手段来逃避责任。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他们就以未签订合同和只提供安装方案为由达到逃避责任的目的。
5.大型设备(如塔吊)的安装、拆卸方案是由承租方编写和总工程师审批,还是由安装单位编写和总工程师审批,目前尚无明确界定,由此造成管理上的矛盾。大型机械出租方随机而来的操作人员,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赔偿责任在合同中往往未作出明确界定,造成纠纷发生。
解决问题的方法
1.大型设备自购与租赁决策。当建筑工程规模较大,工期较长且项目经理资金富裕,自购大型机械费用接近租赁费用2~3倍,且设备利用率较高时,往往会选择自购设备方案,这样具有施工总体成本较低和管理方便等优点。当建筑工程规模较小,大型机械利用率偏低,施工项目经理手头资金比较紧张时,由于初始资金比较大,往往选择租赁方案,这种方案在经济上一般都优于自购。大型机械设备的经济合理性与其利用率有着密切的关系。施工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的特点,结合施工进度的要求,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进行使用大型机械成本分析,以从经济角度出发的原则来决策是选择自购大型设备还是承租设备的方案。
2.租赁合同签订
租赁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词应该严谨,数字要准确,并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达到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的目的。
(1)合同签订前的调查研究
出租单位应具备经营许可、资质证明、质量体系认证书、安全认可书。租赁合同签订之前,施工项目部应对出租机械设备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价和作周密详细的了解及评估,对设备生产单位现状和社会信誉进行了解,凡是小厂生产的机械设备、在社会上使用评估较差的设备不能租用。设备使用年数和设备年检情况也应该作详细了解,该设备技术性能如何?技术服务能力怎样等也应了解,待确认其设备完善,技术性能好,机械运行记录、大修、验收记录、设备台帐等都齐全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
(2)租赁方式
在租赁时间较短、工程又较小的情况下可采用计量租赁,以设备完成的工作量计价。当租赁时间较长、工程较大时,可采用计时租赁,以设备工作时间月或年来计时计价。大型设备和需持证操作的设备等应带人租赁(如塔吊),中小型固定设备可不带人租赁。
(3)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应根据工地设备使用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施工租赁设备施工时间较短,实际使用时间可作为租赁期限。对于大型设备如塔吊应考虑到安装、调试、使用、维修、保养的时期较长,设备的租期可达到2~3年;对于小型机具设备以不超过半年至一年为宜,在原租赁合同履行期满后,可商定继续租赁。
(4)设备租金
设备租金的确定与设备的折旧、大修费摊销、经常性修理费、贷款利息、投资回报、保养费、年检费、车辆使用费和管理费等有关,各单位计算方法不同,租赁双方难以统一,故以计量方式比较方便,不易产生纠纷,小型设备以日计,大型设备(如塔吊)以月或年一次性计费方便。
(5)保证金
为了保证租赁合同能顺利履行,规范双方的行为,双方可互相提供履约担保。承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保证金不抵租金;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设备使用保证金,如设备存在缺陷或维修服务不及时,该保证金可用于有关费用支出。
(6)双方的责任
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施工机械而造成施工机械受到损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的,承租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方应负责机械设备的大修、经常性修理,并包括修理费、材料费等费用。
由于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而造成的设备损坏,根据有关文件和FIDIC条款的规定,承租方不承担责任,期间不支付租金;由于出租方设备原因造成承租方各种经济损失的,除减免租赁费外,还应赔偿承租方损失。由于承租方的原因而造成的设备故障及施工方案不佳造成设备闲置,以至机械难以恢复工作的,承租方应全额支付机械租赁费和修理费、材料费等相关费用。
(7)其他
合同中应约定出租方随机操作人员应服从承租方调遣、遵守承租方的管理制度,特别是有关安全规定,对不服从安排、不按规范作业的操作人员以及性能不良和安全性不可靠的设备,承租方有权要求退回出租方;明确确定租赁设备的技术指标,违约责任的处理等。总之,租赁合同应在遵守《合同法》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做到条款明确、内容具体,以减少履行期间的风险。
(8)可模仿FIDIC条款,尽快制定各种设备租赁标准化格式合同文本。
苏公网安备 320303020001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