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于2009年8月31日颁布了《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2009),并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则是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国务院令第549号)颁布实施之后,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在使用环节上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相关规定和要求,其中,对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使用登记和变更、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及全面检查等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尤其是对起重机械的日常维保和自行检查及全面检查工作单独作为一章进行表述,目的是为了突出起重机械维保的重要性。
长期以来,在起重机械的使用环节上,因为以下原因:部分使用单位的领导对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不够重视,法制意识淡漠,不舍得安全投入;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流于形式,吊装方案内容不完整不科学不合理;使用单位的指挥人员、司机、司索、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违规操作等,致使许多起重机械长期得不到及时维保,损坏、失效、需要更换的零部件(包括钢丝绳)和安全保护装置不能及时维修和更换,有的安全保护装置甚至被人为故意短接,造成起重机带病工作、超负荷运行,事故频繁发生,根据统计分析,因为上述原因造成的起重机事故比例已经占到整个起重机械事故的70%?80%(本统计分析结果仅指质监部门分管范围的事故分析数据),该规则的颁布实施无疑是对使用环节起重机管理工作的有力促进和进一步规范。
规则除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中规定的非常清楚的条款(如: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档案、拆卸、旧起重机、报废、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等)之外,还就以下几个问题作了更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和要求:
(1)适用范围。该规则明确只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不适用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
(2)选型要求和责任。明确由使用单位根据起重机械的用途、使用频率、载荷状态和工作环境,选择满足使用条件要求的相应品种(型式)的起重机,如果选型选错了,由使用单位负责。
(3)塔式起重机使用中的顶升要求和责任。明确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并且对其安全性能负责。
(4)承租要求和责任。规定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协议,并明确出租和承租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尤其强调承租单位在承租期间对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5)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管理问题。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是指该起重机械在某一特定场所使用后,需要到使用登记地或使用登记地之外的区域施工作业的起重机械。通常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常见的整机(不分拆)移动、到了新的使用现场后直接使用的起重机械,如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等;一种是更换工作场所作业时,在转移过程中需要分拆,到了新的使用现场后需要重新进行组装成整机的起重机械(有的甚至对固定起重机械的基础包括运行轨道等也需要重新制作和安装的起重机械),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架桥机、门式起重机、水电施工用的门座起重机等。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在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跨原使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使用时,使用单位要在使用前书面告知使用所在地的质监部门,并且接受其监督检查。
起重机械重新安装(包括移装)使用,使用单位要监督施工单位办理安装告知,并且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施工监督检验。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向使用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并且由使用单位将定期检验报告报原负责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
(6)评估要求和责任。明确由使用单位根据起重机械使用情况,聘请有关机构或者有关专家对起重机械的使用状况进行评估,并由使用单位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整改,并且对其整改结果负责。
(7)使用登记证问题。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是首次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明确使用登记证由特种设备监察机构(质监部门)发放,其程序是:申请、受理、审查和发证。
使用单位申请使用登记证时,要填写“使用登记表”。
监察机构接到使用单位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如果不受理,要说明理由,如果受理,要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颁发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证编号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办法》编制。
使用单位获取使用登记证后,要将“使用登记证”置存于:有司机室的置于司机室内的显著位置,无司机室的存入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中。
实施改造的起重机械,在改造完成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并且持原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改造监督检验证书,向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起重机械产权发生变化,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